[11] 罗尔斯:《正义论》,12页。
[12] 罗尔斯:《正义论》,14~15页。
[13] 罗尔斯:《正义论》,第16节,特别是98页。
[14] 在此我们简化了(5)的内容,但并不损害我们现在的讨论。
[15] 罗尔斯:《正义论》,15页。
[16] 他们不必是生来就才智较高的。按罗尔斯的用法,“才智较高”仅意味着在经济价值、做事能力和边际产品等方面成就较大。
[17] 假如他们能辨认他们自己并相互辨认,他们有可能通过结为一个团体,一起与其他人订约而努力争取更大的份额。
[18] 罗尔斯:《正义论》,103页。
[19] “一个道德上中立,对所有价值冷淡,只坚持法律和秩序的国家,不可能充分得到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忠诚。一个士兵可以为女王和祖国牺牲其生命,但很难为最弱意义国家如此牺牲。一个相信自然法和永恒善恶的警察,可能与一伙武装暴徒作殊死搏斗,但如果他仅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小心谨慎的人们缔约建立的相互保护协会的雇员,他就不会这样做,要鼓舞那些若无他们的自由合作国家就不能生存的人们,有些理想是必不可少的。”见J.R.卢卡斯的《政治学原理》,292页,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6。卢卡斯为何认定最弱意义国家的雇员不会为它保障的权利献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