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域教师交流政策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县域内的教师交流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行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进行了再次重申。
3.“县管校聘”的提出
无论是城乡之间的教师交流,还是县域内教师交流政策的提出,均面临着教师是“学校人”的制度性障碍。即人事部门对教师编制的管理以学校为单位,教师的人事、档案、日常任用与管理均由所在的学校负责。因此,在未突破“学校人”制度瓶颈的情况下,教师的轮岗交流必然牵涉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变动。源于教师人事档案、编制管理的权限属性与层次较低,要破解教师交流的困境,必然要提高教师人事档案、编制管理的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