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菲勒三世小时候曾与父亲“约法三章”:每周给零花钱1美元50美分,最高不得超过每周2美元。且每周核对账目,要他们记清楚每笔支出的用处,领钱时交父母审查,钱账清楚,用途正当,下月增发10美分,反之则减。
下面就是著名的“14条洛氏零用钱备忘录”。[1]
① 从5月1日起约翰的零用钱起始标准为每周1美元50美分;
② 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上浮10美分(最高零用钱金额可等于但不可超过每周2美元);
③ 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务记录不合规定或无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下调10美分;
④ 在任何一周,如果没有可记录的收入或支出,下周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⑤ 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合规定,但书写和计算不能令爸爸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