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20日下午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应当以行政机关实施为主,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应当从严,坚持依法委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书应当公布。(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定期评估,强化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陈述权与申辩权都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都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成为:“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