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下面两种说法均无益处:一种说法认为,如果个体行为不能产生符合非个人欲望的结果,那么只能说是个人做得不对;另一种说法认为,如果非个人的欲望不合法,就应该放弃这种理想。实际上,我们应该将这两个造成道德两难的方面都看成在道德上是有效的,反之,我们所面临的情形就十分棘手,必须借助政治的、社会的和心理的想象化解之。使政治理论成为一个独特主题,乃是伦理学的需要,而不只是实践的需要,而且这也是伦理发明的需要,而非仅仅是把个体道德应用于群体行为的需要。问题的关键在于使个人价值和非个人价值的和谐满足不断增长,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
在任何政治解决方式中,强制、保证服从,以及对个人利益的介入,都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但只有这些还不够。要充分实现社会理想,必须在要求个人动机服从非个人动机的同时,在社会体系中给予个人动机以一定自由,从而使改造个体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能够共存和整合。不这样解决问题,就会产生文明社会中的坏的良知,对这种坏的良知我们并不陌生。
那种试图通过攻击个体主义而将私人领域缩小在一个狭窄范围内的企图将是十分愚蠢的,若此一企图获得某种成功,就会毁灭人类生活中绝大多数有价值的东西。然而,我们还是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减少个体动机与社会理想之间的抵牾,任何个体主义的维护者都必须承认这一点。仅仅靠社会设计的灵活性,或者仅仅靠改变人们的心灵,都无法达成这一目标。毕竟,要求个体的合理性在回应社会媒体的变化时朝着非乌托邦的方向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