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在这个范围里的善(或恶)的标准包括:价值与先置价值实现之间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以及与后置价值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
康德在这一点上是对的。善与恶的价值内容本身是实现行为(或意愿)的内容,这在本质上是可能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没有打算对同伴行善——他更关心怎样实现同伴的福宁——但是,他实现他人福宁的行为正好抓住了成为善或为善的机会,而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是善的,也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就行了善。这个人诚然是个伪君子的例子,他只希望对自己表现得善。当我们实现一个较高的预先给定的积极价值时,价值善才出现。价值体现在意愿行为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价值永远都不会是意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价值被定位在行为的背后,这样的方式有其本质的必要性,价值因此也参与到行为当中。那么,康德否认存在一种非形式的善也能成为意愿之内容的说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内容总是且必然是一种非形式的价值。然而,康德试图用义务内容以及与符合义务的东西来确定善。并且,他宣称,一个人必须去做为了实现善而使其本身成为善的事,他必须在自己的义务范围以外完成自己的义务。这样,康德就成为形式主义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