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真正的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也为我们最基本的义务奠定了基础,各种法都受制于这种最基本的义务,这就是赋予我们根本权利的法则。这是因为我们处在宇宙秩序之中,处在宇宙的法则和规范之中,处在被造的自然物的家族之中(最后处在创造性的智慧的秩序之中),这是因为我们同时拥有分享灵性的特权,我们拥有的权利其他人和其他所有生灵也都拥有。总而言之,由于各种生灵都只按照它自己的原则行事,即所谓纯粹的行为,由于每一种名副其实的权威(亦即正义)都只是按照存在物的原则而受到良心的约束,即所谓纯粹的智慧,所以,被人拥有的每一种权利之所以被拥有只是因为上帝拥有的这种权利,即所谓纯粹的正义,借此可以看到上帝的智慧在存在物中是否被每一个理智所敬畏、服从和热爱。
相反的另一派哲学试图把人权的基础说成是,人服从他的意志和自由,而不服从法则,人必须“只服从他自己”,这是卢梭的说法,因为每一种从自然界中产生的(最终来自创造性的智慧)尺度和规范最终都将摧毁人的自主和尊严。这种哲学没有为人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因为在幻想中不可能发现真理。它把权利加以混杂和驱逐,因为它使人把这些权利自身当作神圣的,因此是无限的,没有任何客观尺度的,并否认任何自我所受到的限制,最终把人说成是绝对独立的,拥有所谓绝对的权利,——依据人拥有绝对权利而假定一切事物均从属于人这个主体,——以其他所有存在物为代价来展现个人拥有的可能性。当人们受到这样的教导而又四处碰壁时,他们就相信自己没有人权。有些人转过来带着一种奴隶的怨恨反对这些人权,有些人则继续鼓吹人权,但在内心深处,他们正在受到怀疑主义的诱惑,这正是当前危机最令人震惊的征兆之一。我们需要有一种理性的和道德的革命,为的是在一种真正哲学的基础上重建我们关于人的尊严与权利的信仰,为的是重新发现这种信仰的真正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