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5-3】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6 号)1.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2.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 年5 月19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 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 年2 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 年3 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 年1 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 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 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 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万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