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证明顺序总的要求是所出示的证据都要围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其次才考虑与量刑的有关情节。但具体操作中证明顺序可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没有惟一的模式。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比较常用的操作方式。
(1)对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应当先举证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然后才是是否具有犯罪事实。
(2)先果后因的证明顺序。即对于要求特定严重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罪与非罪标准的案件的举证。如我国刑法中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如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重伤,等等。这类案件的举证,一般先举证证明已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然后才举证证明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证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特征的证据。
(3)先因后果的证明顺序。即先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危害行为,然后再举证其行为发生了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危害结果,最后举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类型的案件,可以运用这种举证方式。
在运用各种证据的顺序上,有的先运用证人证言,有的先用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先用哪种证据可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先运用直接证据证实犯罪,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才考虑运用间接证据。应当优先考虑能够直接证实的直接证据去证实主要犯罪构成要件,然后才运用其他证据去证实其他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