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引用法律要恰当
引用法律是律师经常要做的一项工作,但在具体引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高位阶法律优先于低位阶法律
我国的《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此可见,《立法法》把法律法规的位阶清晰地排列出来了,当出现多种法律法规可供选用时,就应选定其中位阶最高、约束力最强的那一种。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下简称《监督条例》)为例,假设湖南省某县人大常委会欲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现起草一份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议案草案,在《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二条和《监督条例》第五十到五十三条都对此作出规范的情况下,当然选用位阶高、约束力强的《地方组织法》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