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旦出现A与B方案等价的情况,就意味着可能投票出现了问题。比如两个方案A、B受两个投票人C、D的选择。对C来说,A方案固然更好,但B方案也没什么重大损失;但是对D来说,却可能是A方案就是生存,B方案就是死亡,那么让C和D两个人各自一人一票当然就不是公正平等的。
(3)对任意一对备选方案A与B,如果在某次投票的结果中A优于B,那么在另一次投票中,如果在每位投票人排序中位置保持不变或提前,则根据同样的选举规则得到的最终结果也应包括A优于B。这也就是说:如果所有选民对某位候选人的喜欢程度,相对于其他候选人来说没有排序的降低,那么该候选人在选举结果中的位置不会变化。
这是对选举公正性的一个基本保证。比如,当一位家庭主妇决定午餐应该买物美价廉的好猪肉还是质次价高的陈猪肉时,我们很清楚:她对好猪肉和陈猪肉的喜爱程度应该不可能发生什么变化——然而这一次她却买了陈猪肉。这一定说明在主妇对猪肉的这次“选举”中有什么不良因素的介入。当然,如果原因其实是市场上已经100%都是陈猪肉,那也就意味着“选举”已经不复存在,主妇已经被陈猪肉给“专制”了。那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4)如果在两次投票过程中,备选方案集合的子集中各元素的排序没有改变,那么在这两次选举的最终结果中,该子集内各元素的排列次序同样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