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蒙古文——元制凡诏令奏章及官府公文并用蒙古文字。法律规定蒙古字比各国字地位高。京师及各路立蒙古字学校,设汉人学生名额(上路三十名,下路二十五名),译儒家经典及《贞观政要》、《通鉴节要》、《大学衍义》等书作教科书。忽必烈时,江淮行省官员,竟无一人懂得汉文,直到亡国,元朝皇帝和大臣都不学汉文,汉人却非学蒙古文不可。托欢铁木耳至元三年,禁汉人、南人学蒙古、色目文字,企图对汉族保守机密,这自然丝毫不能挽救元朝的溃灭。
庶民不许取名——元制无职庶民不许取名,只许用排行及父母年龄合计为名。如明初功臣常遇春曾祖名四三,祖名重五,父名六六;汤和曾祖名五一,祖名六一,父名七一。小民没有取名的权利,是何等的轻视!
村社——忽必烈制定农村立社规条十五款,规定凡各县所属乡村,五十家为一社。择绅耆为社长,社内设义仓学校,一家遇疾病凶丧,他家合力助耕,一社遇灾病,他社合力助耕。社民游手好闲,不遵父兄教训,社长得报官罚充夫役。这种农村组织,似乎比保甲制度好些。可是蒙古、探马赤军人一体入社,显然立法原意在监视汉族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