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常识、法学和历史都同样了解必然与自由这二者的关系。
我们判断自由与必然在一个事件中所占的比例,无一例外地基于以下三点:
一、行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行为人与时间的关系;
三、行为人与行为动因的关系。
第一类根据是人类与我们所见的外部世界之间联系的多少,是我们了解到的一定地点的每个人和与他同时并存的一切事物联系的多少。由这类根据可以明显看出,一个失足落水的人比一个站在陆地上的人有着更少的自由和更多的必然;同样,一个生活在人口密集区并与别人联系紧密的人,一个受家庭、公务、各种事业所累的人,行动时比一个远离人烟孤单落寞的人无疑会更不自由,会更多地为必然所支配。
如果我们考察一个人,忽略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那么,我们会觉得他的所有行为都是自由的。但是,只要我们注意到把他与周围任何事物——跟他说话的人、他所读的书、他所从事的劳动,甚至他呼吸的空气和照在他周围物品上的光线——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每一样条件都在影响他,至少支配他行为的某个方面。我们看到这些影响越多,就会觉得他的自由在减少,而支配他的必然增加了。
第二类根据是人类与我们所见的外部世界在时间上联系的多少,是我们了解到的一定地点的某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行为。由这类根据可以明显看出,生育人类的第一个人的堕落,与现代人的婚姻相比,显然更加必然;同样,几个世纪之前的人们的生活和活动,在时间上与我相联系,在我看来却不像一个现代人那么自由——尽管我还不知道现代人生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