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对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提出了统一的规范。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肯定了民间实施的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地位。1999年,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在《高等教育法》中获得了合法地位。2003年,我国开启了5年一轮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至此,我国已建立起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问责机制,并通过教育问责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与指导。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要求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由此可见,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在不断尝试改变传统的行政指令、计划管理的单一方式,探索高校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实现了通过教育立法、教育评估、教育经费等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多样化管理模式。同时,政府也不再以“统治者”的姿态管理高等教育,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来治理高校,以实现政府对高等学校从控制到服务、从规制到协调的管理模式转变。